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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資料說明

資料名稱
地方檢察署辦理刑法第241條案件統計
資料定義

一、刑法第241條:Ⅰ. 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Ⅱ.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Ⅲ.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Ⅳ.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偵查終結起訴係指檢察官偵查犯罪事實,蒐集證據,確定涉案被告之犯罪行為成立後,依法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法院對特定案件進行審判者;執行裁判確定有罪係指經法院終審裁判確定科處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等刑及依刑法第61條免除其刑,經移送檢察機關執行者。

提供機關
法務部
更新時間
一、 更新頻率:每年。
二、 最近更新時間:2022年1月。
分析說明

一、2017年至2021年偵查終結起訴人數:
刑法第241條案件偵查終結起訴人數各年介於14人至23人之間,呈起伏波動,以2017年23人最多,2021年為15人。

二、2017年至2021執行裁判確定有罪人數:
執行刑法第241條案件裁判確定有罪人數介於4人至17人之間,2021年為4人;各年人數男性皆略多於女性,年齡集中在20歲以上至40歲未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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