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申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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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申訴人資格
申訴方式
申訴窗口
申訴事由
申訴 / 宣導網站
相關規定
司法安置
法務部矯正署
1.矯正學校之少年受刑人及感化教育受處分人
2.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訴
1.書面(含電子郵件及傳真)
2.言詞
向學校提出
受不當侵害或不服矯正學校之懲罰或對其生活、管教之不當處置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8條規定、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司法安置
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少年法庭、司法院
受收容或羈押少年
言詞
向法官、檢察官提出
受不當侵害或不服所方人員之懲罰或對其生活、管教之不當處置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2條第2項規定
社福安置
衛生福利部中區兒童之家
本家全體家童
1.書面(含電子郵件及傳真)
2.言詞
向本家人員提出
1.管教事項
2.權益事項
3.家童間爭議事項
衛生福利部中區兒童之家家童申訴案件處理流程
社福安置
衛生福利部少年之家
本家安置學員
書面(含電子郵件及傳真)
向本家或至本家網站提出
1.安置學員對各項輔導及生活管理措施有意見
2.安置學員對於依本家學員獎懲規定所受之處分不服
衛生福利部少年之家申訴委員會設置要點
社福安置
衛生福利部北區兒童之家
家童及其他相關人員(含縣市政府社工員、家童家屬及學校師長)
書面(含電子郵件及傳真)
向本家提出
各項輔導、生活管理措施及其他事項
衛生福利部北區兒童之家家童申訴小組設置要點
社福安置
衛生福利部南區老人之家
本家安置院生
1.言詞
2.書面(含電子郵件及傳真)
向本家提出或於院生座談會提出
對於生活需求的建議、院生福利服務的提供與權益之維護
衛生福利部南區老人之家院生及家屬申訴要點
社福安置
澎湖老人之家
一般民眾
1.言詞
2.書面(含電子郵件及傳真)
向本家提出
1.行政興革之建議
2.行政法令之查詢
3.行政違失之舉發
4.行政上權益之維護
衛生福利部澎湖老人之家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規定
社福安置
衛生福利部南區兒童之家
由當事人(本家家童)或法定代理人提出
1.言詞
2.書面(含電子郵件及傳真)
透過院內設置實體意見箱、主任信箱或雙向溝通會議、家庭會議等提出
家童於日常生活或事件處理過程中有權益受損之事實
衛生福利部南區兒童之家家童權益申訴處理要點
消除種族歧視
內政部
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無年齡限制,亦可委託代理人提出,倘申訴人無行為能力時,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
書面(含電子郵件及傳真)
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
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對於任何人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所為歧視,致其權利受不法侵害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依其受侵害情況提出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2條規定、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第2條規定
適當資訊獲取
文化部
一般民眾
書面(含電子郵件及傳真)
向公共電視提出
認為有違反公共電視法第36條至第41條規定者(積極提供適合兒少觀賞及有益其身心發展及健康之節目、不得於任何時段播放兒少不宜觀賞之節目等)
公共電視法第46條第1項規定
適當資訊獲取
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
(由衛福部、教育部、文化部、內政部、經濟部及通傳會等相關單位共同成立)
一般民眾
線上申訴
向本機構提出
有害兒少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6條規定
教育權益
教育部
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
書面
向學校提出
對學校影響其權益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不服者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規定
教育權益
教育部
符合資格並參與專科各招生管道之免試生
依招生簡章規定
依招生簡章規定
有關專科學校招生各種案件
專科學校法第31條規定(招生自主)
教育權益
教育部
專科學校學生
書面
向學校提出
對於專科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
專科學校法第42條第4項規定、大學及專科學校學生申訴案處理原則
教育權益
教育部
父母或監護人
書面
1.先向教保服務機構提出
2.不服教保服務機構之處理時,得於知悉處理結果之日起30日內,向教保服務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教保服務機構之教保服務有損及幼兒權益者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5條規定地方政府訂定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申訴評議會組織及評議自治法規
教育權益
教育部
身心障礙學生考試
依考試簡章規定
依考試簡章規定
對於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應依身心障礙考生障礙類別、程度及需求所提供考試服務之審查結果不服者
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第4條規定、考試簡章
教育權益
教育部
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
書面
1.對鑑定、安置及輔導有爭議時,向主管機關提出2.學習、輔導、支持服務或其他學習權益受損時,向學校提出3.如不服特教學生申評會之評議決定,得於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相關規定提起訴願
1.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對鑑定、安置及輔導有爭議時
特殊教育法第21條規定、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
教育權益
教育部
當事人
書面
向學校提出
對於學校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申復決定不服,或因校園霸凌事件受學校懲處不服者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23條規定
教育權益
教育部
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
書面
向學校提出
對學校或輔導相關人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
學生輔導法第12條第3項規定(其申訴案件之處理程序、方式及相關服務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教育權益
教育部
任何人
書面
向學校提出
學校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8條規定
教育權益
教育部
中途學校學生
書面
依各中途學校規定
對學校影響其權益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不服者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2條第5項規定、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第21條規定
教育權益
國防部
學生、學員生
依各校學則規定
依各校學則規定
依各校學則規定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6條規定、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第7條之1規定
教育權益
教育部
參與建教合作學生及其父母、監護人
1.書面(含電子郵件及傳真)
2.言詞
得向學校申請協調,並得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訴
建教生因建教合作事項發生爭議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20條規定、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勞動權益
勞動部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
1.書面
2.言詞
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提出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例如基本勞動條件,包含工資、工作時數、休假待遇等
勞動基準法第74條規定
勞動權益
勞動部
受僱者
方式不限
向各地方主管機關提出
受僱者發現雇主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至第20條規定(涉及生理假、育嬰留職停薪、產檢假、陪產假及哺/集乳時間等)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3條規定
勞動權益
勞動部
受僱者或求職者
1.向各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方式不限
2.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書面
向地方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提出
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第7條至第11條、第13條、第21條或第36條規定(涉及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等)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4條規定
勞動權益
勞動部
適用工會法之勞工
書面(含電子郵件及傳真)
向勞動部提出
違反工會法第35條規定(涉及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等)或不當勞動行為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9條、第51條第1項規定
勞動權益
勞動部
工作者(包含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1.書面(含電子郵件及傳真)
2.言詞
向各地方勞動行政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提出
工作者發現事業單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或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9條規定
醫療衛生
疾病管制署
不限
1.書面
2.言詞
向各該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負責人提出
拒絕愛滋病毒感染者就學、就醫、就業、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
健康與適當生活水準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不限
書面(含電子郵件及傳真)
公害陳情專線電話號碼:0800-066-666
向公害糾紛之原因或損害發生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 調處委員會提出
公害污染
公害糾紛處理法、環境保護機關處理民眾陳情公害污染案件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