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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1

行政院103年1月29日院臺衛字第1030001918A號函訂定

行政院103年5月6日院臺衛字第1030133738號函修正

行政院103年11月25日院臺衛字第1030154186號函修正

行政院105年11月2日院臺衛字第1050181876號函修正

行政院108年10月22日院臺衛字第1080190687號函修正

行政院113年7月1日院臺權字第1135013263號函修正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推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政策,特設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推動小組)。
二、本推動小組任務如下:
(一)涉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相關事項,經主管機關協調機制處理後,仍需協調之重大事項處理。
(二)重要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政策及重大措施,經本院指示之跨部會研商及推動。
(三)兒童權利公約及其施行法之協調、研究、審議及諮詢並辦理相關事項。
(四)其他有關重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協調及推動事項。
三、本推動小組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院政務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院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司法院代表。
(二)內政部次長。
(三)教育部次長。
(四)法務部次長。
(五)交通部次長。
(六)衛生福利部次長。
(七)勞動部次長。
(八)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兒童及少年代表三人至五人。
(十一)專家、學者代表三人至五人。
(十二)民間團體及機構代表五人至七人。
本推動小組召開會議,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其他專業人士、社會團體、兒童及少年代表列席。
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代表、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機構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推動小組委員除兒童及少年代表任期一年外,其餘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其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非由機關代表兼任者,得隨同召集人異動改聘之。
本推動小組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聘(派)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推動小組置執行秘書,由兼任本推動小組委員之衛生福利部次長擔任,承召集人指示,綜理本推動小組有關作業及會議決議執行情形,幕僚作業由衛生福利部負責。
六、本推動小組會議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七、本推動小組委員及幕僚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推動小組所需經費,由衛生福利部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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