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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兒少法

※本專區案件由地方政府裁罰及登錄
裁罰日期
2026.09.14
縣市名稱
桃園市
裁罰對象
行為人
藍文志
裁罰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
違法條文
違反第49條第1項第11款規定
利用兒少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性交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品
事實摘要
於公共場所拍攝未成年人性影像
裁處書發文字號
府社兒字第115025972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