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資料說明
資料名稱
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體罰、不當管教或性騷擾之裁罰統計
資料定義
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下稱幼照法)體罰、不當管教或性騷擾之裁罰統計。
提供機關
教育部
更新時間
一、 更新頻率:定期至系統進行查詢。
二、 最近更新時間:2024年6月。
二、 最近更新時間:2024年6月。
資料說明
- 資料來源:2023年3月1日前之資料係分析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2023年3月1日後之資料係函請各縣(市)政府提供統計數據彙整。
- 統計期間:2018年6月27日至2024年6月30日。
- 分組分析變項:直轄市、縣(市)政府。
- 資料分析:
- 2018-2022年:2018年6月27日經總統修正公布之幼照法第46條規定:「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違反第25條第1項規定者,除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規定之行為依該法第97條規定處罰外,應依下列規定處罰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一、體罰: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二、性騷擾:處新臺幣6萬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三、不當管教: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爰自2018年至2022統計對象為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之體罰、不當管教及性騷擾事件。
- 2023-2024年:2023年3月1日修正施行之幼照法第30條第1項及教保條例第33條第1項規定略以,負責人、其他服務人員及教保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違反前開規定者,依幼照法第50條、第58條及教保條例第40條、第46條規定,視違法行為之情節輕重,處行為人6,000元至60萬元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爰2023年、2024年統計對象為負責人、其他服務人員及教保服務人員之身心虐待、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性騷擾及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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