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資料說明
資料名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案件辦理情形
資料定義
指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受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案件辦理情形統計,包括「報告來源」、「案件類型」、「派員陪同偵訊件數」、「評估處理情形」、「被害人重複進入性剝削服務體系情形」及「運用網路犯罪情形」等。其中:
- 責任報告(通報):係指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7條規定之責任人員(含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知有本條例應保護之兒童或少年,或知有性剝削犯罪嫌疑人,應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第5條所定機關或人員報告。
- 評估處理情形:係指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5條規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查獲及救援被害人後,於24小時內將被害人交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報告、自行發現,或被害人自行求助,主管機關管轄案件對被害人之評估處理情形。
提供機關
衛生福利部
更新時間
一、 更新頻率:每年。
二、 最近更新時間:2024年9月。
二、 最近更新時間:2024年9月。
資料說明
- 資料來源: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填報資料。
- 統計區間:統計年份為106年至112年。
- 分組分析變項:縣市別、性別、案件類型、通報人員別、評估處理情形、運用網路犯罪情形。
- 歷年資料變更說明:無變更。
- 資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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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兒童及少年性剝削報告來源,以警察人員2,003件(46.5%)為最多,教育人員1,655件(38.4%)次之,社政/社工人員550件(12.8%)再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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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類型以「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性影像、與性相關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行為之物品」2,914件(86.9%)為最多,「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215件(6.4%)次之,「使兒童或少年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或其他類似行為」160件(4.8%)再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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