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好新聞 記者許高祥/高雄報導
2024年12月11日 週三 上午1:43
高雄市第八屆少年代表經過兩階段的激烈競爭,共遴選33名年齡介於12-18歲間來自高雄不同區域、學校、族群(原住民、新二代)的少年,將在114至115未來2年任期內,參與及擔任市府兒少權益相關會議及委員,代表高雄市兒童少年發聲及推動兒少權益。
第七屆代表任期將於今(113)年底進入尾聲,社會局在高雄軟體園區會議中心舉辦高雄市第七屆少年代表12月份月會暨惜別餐會,席間將卸任的少年代表製作回顧展,2年間兒促會的提案,如學生證與一卡通的整合,友善國高中生使用大眾運輸、改善國高中學校輔導室預約功能,保障求助學生的隱私及便利性、檢視校園友善廁所,讓多元性別更自在、公開市府委員會學生代表的招募訊息,讓學生搜尋資訊及參與更簡易、公告榜單姓名的隱匿,讓學習面向更加多元;社會局也針對參與全勤、提案者以及總召等少年代表頒發錦旗禮物給予鼓勵,感謝這2年的參與及貢獻。
即將上任的第八屆少年代表們表示,對於學長姐亮眼的表現雖然有感壓力,但有信心以現在的成員多元,關注的議題也較廣,在未來的兩年會守住學長姐的努力,並持續發掘更多為兒少爭取權益的議題提案。
社會局表示,高雄市是最早將少年代表納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會擔任委員,保障兒少表達意見的權利,同時也提供兒少學習公共參與、接軌政策的機會。未來社會局也將持續培力兒少公共參與能力,進而讓民主參與風氣往下扎根,培養更多社會上的未來公民。
社會局提供兒少多元公民參與平台,也會舉辦各項兒少活動及課程,歡迎高市兒少持續關注並踴躍參與。相關活動訊息請至婦幼青少年活動中心網頁http://play.kcg.gov.tw/ 或FB搜尋「青瘋俠」粉專或來電洽詢(07)746-6900分機240青少年組。
【照片:活動辦理單位提供報導單位使用】
國立教育廣播電台 2024年10月29日 週二 下午4:13
透過「同儕視角」瞭解兒少群體的需求,花蓮縣第六屆兒少諮詢代表們,歷時一年,整理出花蓮兒少的五大需求,並將製作問卷,普查花蓮兒少的需求是否被適當滿足,成果將做為未來兒少政策發聲的依據。
過去花蓮的兒少諮詢代表們,帶著對公共議題的認識與瞭解,提出像是增設自行車停車架等建議,但是,第六屆代表們將腳步暫緩,歷時一年,整理出適當監督提醒、專業支持及輔導、找到興趣目標並延續、就業需求、自我認同及情感需求等五大需求。
就讀國立花蓮女中的兒少諮詢代表,納羔.掃禡指出,這五大需求,是針對花蓮兒少現況的需求,她舉例,花蓮弱勢兒少比例偏高,為了減輕家庭經濟負擔,「就業」就是花蓮兒少的需求。
在找出五大需求之後,將展開全面普查,就讀國立花蓮高中的兒少諮詢代表,許宗佑說,普查將以問卷方式進行,希望廣泛收集花蓮兒少的意見,瞭解他們的需求有沒有被適當滿足,並找出需要改善的部份。
承辦的台灣世界展望會表示,《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保障兒少「表意權」,展望會陪伴並培力兒少,鼓勵他們社會參與,並藉由兒少諮詢代表這個角色,為花蓮的兒童與少年發聲。
【照片:活動辦理單位提供報導單位使用】
台視新聞網 2024年10月14日
南投縣許淑華縣長表示,CRC是最具普世性的國際公約,我國自103年11月20日立法施行「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全方位構築守護兒童身心健康發展的環境。公約四大原則為兒童最佳利益、禁止歧視、尊重兒童意見和生存及發展權,尤其關乎兒童生命之權利,國家應盡最大可能確保兒童之生存及發展,而公約所指的兒童,係指未滿18歲者,皆應獲得公約之保障。
縣府除強化兒少保護服務外,希望大家在認識兒童權利公約之餘,也能重視兒童意見與想法,站在輔導與陪伴、協助的立場,讓孩子未來在社會上能夠更有成就;也企盼民眾發揮鄰里守護精神,發現疑似兒少受虐的保護案件,請撥打113專線或關懷e起來通報。未來縣府也會持續傾聽兒少的意見,結合社會各界力量,共同來保護兒少。
多元化宣導深植公約觀念 兒少代表公共參與實踐兒少權益
社會及勞動處持續辦理或參與各式活動,宣導兒童權利公約,讓公約的精神、原則與兒少權益等資訊,全面深入社區。
最後,南投縣政府邀請意氣相「投」的您,一起挺兒少,共同尊重並傾聽孩子的意見、重視孩子的最佳利益、用愛來保護和照顧孩子,幫助兒少們平安快樂地成長。
【照片:活動辦理單位提供報導單位使用】
政治大學 日期 : 2024-09-16 單位 : 法學院 【法學院訊】
法學院民事法學中心於9月11日舉辦「2024兒少表意權國際研討會」,與合辦單位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共同邀請澳洲、日本、德國與荷蘭的實務專家及法學教授,講授兒少表意權之內涵以及應如何予以落實,期能為我國家事事件中有關兒少表意權之制度建構提供國際視野,以強化兒少最佳利益的保障。本研討會在主辦單位的共同宣傳下,實體與線上報名非常踴躍,現場討論熱絡。大法官林俊益、本院教授戴瑀如亦分別受邀擔任本次研討會的主持人以及與談人。
在上午的講座中,澳洲聯邦巡迴家事法院法官Bruce Smith以《澳洲實踐履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為題,指出澳洲多以間接的方式確認兒童意願,實務上較少讓兒童直接出庭,而是透過代表或機構間接傳達意見;他也進一步提到,在澳洲係透過「兒童專家」與「獨立兒童律師」之制度落實兒童表意權。兒童專家負責通過訪談深入了解兒童的觀點,並作為證人將這些意見傳達給法院,確保兒童的聲音得到尊重。「獨立兒童律師」則根據收集的證據,形成獨立的法律觀點,並以兒童的最佳利益為依據,向法院提供專業建議。
日本京都大學教授西谷祐子,同時也是海牙國際法學會副主席則以《家事法案件中兒童的心聲——日本觀點》為題,以我國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8號為例,深入分析兒童表意權的相關議題。她指出涉及本案管轄之「繼續性原則」,應採「混合模式」確立子女之慣居地,其應側重父母有無事先約定,以及其所在位置、停留時間、頻率、國籍、就學情況、語言、社會關係等,並且尤應注意本案涉及二次擅帶問題以及臺灣因非海牙子女擅帶公約之締約國,無法適用公約之具體返還程序,而造成不公平的潛在風險;其次,在表意權的保障,她進一步表示,日本亦不採取直接聽取原則,係透過家事調查官來釐清子女意見,作成書面報告,向法院提供專業意見。
在下午的講座中,德國梅茵茲大學教授Andreas Roth首先就《德國家事程序中的兒童聽審》發表演講,強調兒童聽審權在德國法律中的核心地位以及其必要性,於例外情形始可拋棄該項原則,並指出此權利旨在探知兒童的真實意願,應根據其年齡與成熟度進行考量,法官也經由親自聽審的過程,可獲取其對該兒童之個人印象,以利其妥適作成對兒童影響重大之決定。其次他以德國兒童聽審程序為例,指出聽審應在對兒童友善的環境中進行,以減少壓力與不適感,並在必要的情形下,德國透過選任程序監理人的方式,協助法官對兒童進行聽審,以確保兒童之最佳利益在法律程序中得到充分保障。
接著,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前主席、荷蘭籍教授Jaap E. Doek則以《兒童在家事案件中表達意見的權利》為題,並以兒童權利公約與荷蘭法為內容進行論述。他首先指出根據兒童權利公約之一般性意見及荷蘭法之規定,兒童表意權應設有最低年齡。其次,在表意權部分,教授也援引兒童權利公約以及荷蘭之相關研究,認為應由法官直接聽取兒童意見,並應注意陳述場所及保密性的問題。最後,教授提醒雖然兒童並無陳述之義務,但仍應踐行程序保障,使其獲得充分之資訊權;並且法官應具備溝通之專業培訓,以防止訴訟升級,從而有犧牲兒童利益之風險。
於綜合座談中,在司法院少家廳副廳長李昆霖主持下,教授鄧學仁先綜合前開講座的討論,並以新加坡法作為比較對象,指出新加坡係採行程序代理人,以間接方式落實兒童表意權,並有共同教養課程作為搭配。進而認為我國在111年憲判字第8號作成之後,法院在處理兒少表意權時,應接受充分訓練,並尊重兒童的不表意自由,同時應善盡告知兒童其有不受任何不利結果之義務。
戴瑀如則進一步補充Andreas Roth關於德國法的介紹,其認為德國法在兒童表意權改採直接審理有其制度上的背景,並且有完善之程序監理人制度相互配合,我國是否應貿然採取直接審理原則,仍應細緻比較兩國之脈絡背景與制度上的差異。戴瑀如也認為在111年憲判字第8號作成後,我國應確定直接聽審的原則與例外、同時釐清社工、家調官與程序監理人的任務分工,並應強化法官聽審的專業在職訓練,以作為未來展望。
最後教授賴月蜜以自身程序監理人的經驗為例,介紹我國引進兒少出庭之友善司法制度,並認為在未來司法實務上,程序監理人應如何判斷兒童是否適合在法庭上進行直接聽審以作出評估與判斷,以及法院聽審的方式,將是保障子女利益之重點。她在聽取各國介紹之後,認為應該回到臺灣本土之情狀,全面檢討在目前制度上是否仍有不足之處,並指出應透過翻轉思考,檢討我國關於兒童表意權保障之相關規範。
研討會現場有許多實務工作者以及對兒童表意權有興趣的同學參與,除了積極發問有關各國兒童表意權之問題外,也結合臺灣本土運作上所產生之問題和主講人共同討論與思辯。期待透過本次講座,由各國兒童表意權制度的介紹與比較出發,能對於我國在111年憲判字第8號作成後,應如何建構出本土的兒童表意權制度以及強化兒童利益的保障,有更多的省思與借鏡。(撰文:高祥閔)
【照片:報導單位拍攝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