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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資料說明

資料名稱
廣播電視內容妨害兒少身心健康及違反節目分級處理辦法之(內容)裁處件數
資料定義

傳播內容與營運事項向為視聽眾關切之重點,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定期對外公開核處廣電事業違反廣電法規之紀錄,以利各界瞭解傳播監理概況,共同參與監督廣電媒體,涉兒少廣電內容相關之法規說明如下:

一、妨害兒少身心健康

(一) 廣播電視法第21條第2款:廣播、電視節目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二)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項第2款: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播送之節目或廣告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二、違反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一) 廣播電視法第26-1條第1項:主管機關應依電視節目內容予以分級,限制觀看之年齡、條件;其分級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電視事業應依處理辦法播送節目。
(二)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8條第1項: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應就其播送之電視節目予以分級。

提供機關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更新時間
一、 更新頻率:每年。
二、 最近更新時間:2024年9月。
資料說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廣電媒體之監理機關,透過委員合議制,嚴守客觀、中立及專業立場,依「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進行廣電媒體之內容監理,爰依法處分對象均為廣電事業及其代表人,受處分違法內容係於廣播或電視媒體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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