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資料說明
資料名稱
失聯移工及其所攜子女遣返暫置人數統計
資料定義
- 失聯移工指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有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三款規定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情事。
- 遣返暫置對象如下:
(一)懷孕五個月以上,於遣返回國前無法自覓居住處所或籌措返國旅費之失聯移工。
(二)失聯移工育有在我國出生之未成年子女,於遣返回國前無法自覓居住處所或籌措返國旅費。
(三)失聯移工所攜未成年子女。
(四)懷孕之失聯移工於遣返暫置期間生產之子女。
提供機關
內政部
更新時間
一、 更新頻率:每年。
二、 最近更新時間:2024年9月。
二、 最近更新時間:2024年9月。
資料說明
一、 統計對象:經內政部移民署暫置或委託民間團體暫置之懷孕或攜子失聯移工及其所攜子女。
二、 統計標準時間:
(一)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內政部移民署設立之遣返處所啟用時間如下:
1、北區:2020年4月10日。
2、中區:2020年3月16日。
3、南區:2020年3月2日。
三、 分類標準:按國籍、性別、年齡別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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